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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二)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09/9/14 14:19:49   浏览次数:926

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二)(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2009年8月修订版)

  第二章 预订、登记、入住

  第四条 饭店应当与客人共同履行住宿合同,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双方住宿合同的,任何一方均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第五条 饭店由于出现超额预订而使预订客人不能入住的,饭店应当主动替客人安排本地同档次或高于本饭店档次的饭店入住,所产生的有关费用由饭店承担。

  第六条 饭店应当同团队、会议、长住客人签订住房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客人入住和离店的时间、房间等级与价格、餐饮价格、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款项。

  第七条 饭店在办理客人入住手续时,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要求客人出示有效证件,并如实登记。

  第八条 以下情况饭店可以不予接待:

  (一)携带危害饭店安全的物品入店者;

  (二)从事违法活动者;

  (三)影响饭店形象者(如携带动物者);

  (四)无支付能力或曾有过逃账记录者;

  (五)饭店客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本文标题: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二)
本文链接:http://www.msyys.com.cn/news_2076.htm
发布时间:2009/9/14 14:1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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