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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七)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09/9/14 14:25:40   浏览次数:826

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七)(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2009年8月修订版)
  
第十章 处理

  第三十六条 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会员饭店违反本《规范》,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除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外,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将对该会员饭店给予协会内部通报批评。

  第三十七条 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会员饭店违反本《规范》,给客人的人身造成较大伤害.或者给客人的财产造成严重损失且情节严重的,除按规定进行赔偿外,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将对该会员饭店给予公开批评。

  第三十八条 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会员饭店违反本《规范》,给客人人身造成重大伤害或者给客人的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且情节特别严重的,除按规定进行赔偿外,经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后,将对该会员饭店予以除名。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饭店公共场所的安全疏散标志等,应当符合国家的规定。饭店的图形符号,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行业标准LB/T001—1995旅游饭店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四十条 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会员饭店如果同客人发生纠纷,应当参照本《规范》的有关条款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规范》适用于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会员饭店。

  第四十二条 本《规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 本《规范》由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并负责解释。

本文标题: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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