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09/9/14 14:33:57 浏览次数:429
曾因乙肝表面抗原呈阳性而被餐饮单位拒之门外的应聘者,将允许申请行业准入的“健康证”。根据近日施行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乙肝病毒携带者已不再列为禁止“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这也就意味着,相关人员不得进入餐饮业工作将成为历史。
1995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规定,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者(包括病原携带者),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在我国,这条规定针对的主要群体是厨师、配菜工、服务员等餐饮业从业者。然而,乙肝是通过血液等体液传播的疾病,不是消化道传染病,在医学上早有共识。世界卫生组织也明确指出,乙肝病毒不经受污染的食物或水传播。因此,拒绝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餐饮工作,曾引起了许多人不满。
根据新出台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法》中的“病毒性肝炎”被具体分为“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并明确指出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每年申请‘健康证’的人员中,确有不少因乙肝表面抗原呈阳性被拒绝领证。”市卫生监督所副所长孙坚介绍,由于依据《食品卫生法》的表述,乙肝病毒携带者是不予办理《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的。
从即日起,各级卫生监督部门将根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接收乙肝病毒携带者申请“健康证”。
此外,7月30日卫生部发布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草案)》,也要求各托儿所、幼儿园不得拒绝乙肝表面抗原阳性但肝功能正常的幼儿入园,该草案公布后向社会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8月15日。
本文标题:新法实施乙肝病毒携带者也可进入餐饮业
本文链接:http://www.msyys.com.cn/news_208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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