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 >> 政策法规

卫生部:食品添加剂“亮蓝”不得用于“青团”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1/8/9 16:17:10   浏览次数:1216

    据卫生部网站消息,卫生部近日批复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称,“青团”在GB2760食品分类系统中属于粮食和粮食制品类别的米粉制品,不得使用食品添加剂亮蓝。

  批复全文如下:

  卫生部关于食品添加剂亮蓝不得用于青团的批复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你局《关于食品添加剂亮蓝能否用于青团的请示》(沪食药监食监〔2011〕36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的规定,“青团”在GB2760食品分类系统中属于粮食和粮食制品类别的米粉制品,不得使用食品添加剂亮蓝。

  此复。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本文标题:卫生部:食品添加剂“亮蓝”不得用于“青团”
本文链接:http://www.msyys.com.cn/news_3141.htm
发布时间:2011/8/9 16:17:10

上一条: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copyright ©2010 - 2019 推动实施健康中国战略 助力饮食营养与食品安全人才培养 版权所有 鲁ICP备2003230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