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1/1/7 13:47:15 浏览次数:243
餐饮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其中,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没有违法所得,也可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昆明市发改委召集部分大众餐饮、牛奶生产企业召开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会,提醒这些生产企业不得出现哄抬物价、临时提价或涨价、合谋涨价、串通涨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否则将受到严厉处罚。
近期,物价上涨过快的现象引起广泛关注,昆明市也出现了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米线、面条等大众餐饮食品价格上涨过快的情况,给市民生活造成影响。对此,省政府已经出台了20条价格调控措施。昆明市也正在制定应对措施。
告诫会上,市价格监督检查局向各企业下发了《餐饮企业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告诫书中提醒企业,企业若出现以下12种情形,将被视为价格违法行为,其中包括:标价签、价目表所标示的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购买;同一商品或服务在同一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使用欺骗性或诱导性标价;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但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与其交易;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变相造成价格不符;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等。
餐饮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其中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和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哄抬价格,利用虚假的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文标题:餐饮企业哄抬物价将受罚
本文链接:http://www.msyys.com.cn/news_2851.htm
发布时间:2011/1/7 13:47:15